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5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市交管局制定并发布了《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对于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但未结案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按照此标准执行。
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101元/年;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230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482元/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739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80090元/年; 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4187元/年;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00元/天; 八、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73936元/年; 2.采矿业 98961元/年; 3.制造业 73180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9798元/年; 5.建筑业 67709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 68879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640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 45547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1522元/年; 10.金融业 141009元/年; 11.房地产业 84012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276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5364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8729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9494元/年; 16.教育 102503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13192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2400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410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