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扣留,那么对车辆运输的货物是否也可以采用扣留措施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对象仅限于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本身,对于车辆运输的货物是不能扣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