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览表
时间:2012-10-07 14-43-3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1 次
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

 

 

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故认定直接关系到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塘沽赵律师提供以下建议: 一、对于交通警察的

  •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均明确:

  • 法院要这9种证据,才能判定对方出轨

    一、要明确因出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公有3个要件: 1、婚

  • 汽车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牌号为的本田CRV小轿车(以下简称该车)买卖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 防业主消防通道停车 物业竟出招撒玻璃碴

    小区里一大堆玻璃碎片,就在北门口,为何迟迟无人处理?近日,市民万女士给本报打来求助电话称,小区里出现了一堆玻璃碎片,物业却一直未处理。并且有业主表示,碎玻璃竟是物业故意放的,这让万女士和其他业主十分疑惑。 万女士是怡康家园小区的业主,她告诉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56号 电话:◇总台27508000 ◇立案庭27508288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