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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时间:2012-10-07 15-22-5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7 次
[案情] 2010年6月,张某驾驶重型货车超越同向车辆时,在公路左侧与对向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本车乘员孙某死亡。经公安机关审查,王某车中超载一人,由此认定,张某负事故主

 

[案情]

  2010年6月,张某驾驶重型货车超越同向车辆时,在公路左侧与对向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本车乘员孙某死亡。经公安机关审查,王某车中超载一人,由此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成为人们主要的工具,随之产生的交通事故及损害赔偿诉讼也逐年剧增。在此类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鉴于事故发生的客观情部纷繁复杂,部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准确程度有待进一步考证。诉讼过程中,虽然部分承办法官在上述情形有所认识,但鉴于调整主观判断难度及复杂程度,一般还是会以“稳妥”的方式直接按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分担。但笔者对上述做法不予认同,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证人、技术检验等措施,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通常情况,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依据。事实上,鲜有当事人能够举出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由此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形成了直接依事故认定确定民事责任的思维定式。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综合社会因素,及时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单纯依原因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划分,一定程度有失公允。

  其次,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来看,仅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证据。作为证据,须依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质证,并由法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初步审查,再适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特殊情况下,需对责任认定内容进行否定时,不宜直接撤销和变更,而是在民事裁判中对案件事实直接作出认定。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所做的一种定性,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的调解和处罚依据。而在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一种证据,是否采信,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本案中,虽然王某车上超载一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但该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综合整起事故衡量,原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天津开发区交通事故律师 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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