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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串标、陪标、围标?
时间:2013-03-24 22-56-3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82 次
所谓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 所谓陪标,是指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

    所谓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

    所谓陪标,是指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串标、陪标、围标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招投标人实施了串标、陪标、围标行为,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串标、陪标、围标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执照;二是民事责任,即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三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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