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事海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6-03-07 16-02-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8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四、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分割

    指 离婚 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 房屋 尚未取得所有权。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

  •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区分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本文认为,

  • 建筑工程诉讼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 塘沽合同律师 合同享有的权利

    目前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抗辩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合同保全 天津开发区合同律师咨询 ①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

  • 刑事上诉状

    上诉 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号 刑事 _

  • 离婚中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