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事海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6-03-07 16-02-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8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四、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

  • 商标局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个人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注意创业形式的选择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形式是不一样的。注册个体工商户对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

  • 离婚分房产 都有嘛说法?

    近日,网上一则银行奇葩房贷政策的消息引起了市民的热议,一家银行称,夫妻离婚后仍可以一起供房。这个消息让市民惊诧不已,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到底该怎么分配?本期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一 市民小

  • 那些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