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见
权利义务都有明确,律师会见操作性强
关于律师会见,在该《规定》中占一个章的篇幅。具体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办案机关的义务、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等。
该《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其亲属所在单位也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据了解,除上述告知义务外,办案机关自接到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情况通知看守所,被委托律师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案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为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该《规定》也涉及律师应履行的义务。如律师接受委托后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不得参与同一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需要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向看守部门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办案单位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并告知翻译人员相关的保密义务。翻译人员不能参加会见同一案件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该《规定》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干扰,不被监听。根据案情需要,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但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工作秩序。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录音、录像、拍照。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并可书面至律师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律师管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答复。
《规定》还提出,天津市律师协会应向刑侦、经侦、预审部门和看守所提供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名录、便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办案单位核实律师身份。
关于阅卷
起诉日起有权阅卷,允许拍照案卷材料
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复印、拍照)有关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复印、拍照)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副卷除外)。律师向检察、审判机关要求查阅该案有关案卷材料的,负责该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查阅。对于律师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负责该案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在检察、审判机关复印案卷材料,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按照物价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收据或发票。律师在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尽到必需的注意义务,不得涂改或损坏卷宗材料。
关于取证
律师可以自行调查,递交证据可获签收
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申请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调查取证,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向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递交证据材料,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签收。律师向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审判机关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负责该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其他权益
程序终结及时通知,不一致处以此为准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本机关所负责的案件程序终结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委托律师本阶段的处理结果。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如果不进行开庭宣判并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寄送辩护律师,或者通知辩护律师领取。
法律援助部门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对于既往相关规定,该规定称,“本规定发布之前本市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