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停工留薪期满至做出伤残鉴定前支付工资待遇
时间:2013-03-16 13-08-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53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某诉称:2007年1月份,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配送中心,于当日向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所在劳动行政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某诉称:2007年1月份,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配送中心,于当日向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所在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到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做出前的差额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截止至2008年11月25日,表明其工伤治疗已经结束,申请人可以正常从事工作。并且根据申请人被认定的工伤病情,即“颈、胸、腰、右髋软组织挫伤”,长达一年十个月的治疗及恢复期显然已经足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申请人的待遇恢复至与一般员工一样。申请人自2008年11月26日起开始间断性的申请病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少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二、查明事实:
    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9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月3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7年2月1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自2007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1月25日止,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被申请人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2009年7月16日申请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
    三、处理结果:
    依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被申请人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均低于申请人因公负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每月低于申请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差额。

    四、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应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支付申请人工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病假工资待遇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此时间阶段的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以申请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理完上诉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

  • 上厕所摔伤 学校担主要责任

    ●典型案例 上小学五年级的小陈今年13岁,因家离学校较远,每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住宿。今年4月,学校内通往宿舍东边厕所的路灯坏了,一直没有修复,路面两处洼地有少许积水。一天

  • 小产权房继续热销的原因

    小产权 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产权,这种房屋既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区别

    本罪的对象与走私制毒物品罪完全相同,即限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两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是买卖制

  • 窃贼起淫心强奸裸睡女子

    一对夫妻吵架,丈夫一脚踹坏房门,未及时修理。结果,一名男子半夜轻松入室,盗窃钱财后,将裸睡的妻子强奸。睡在同一张床上的丈夫醒后,拿菜刀出门追上仇人,将其砍伤。昨日

  • 股权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列举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