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没有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时间:2013-03-16 13-38-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45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到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2009年9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颅脑重度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前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到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2009年9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颅脑重度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前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万元,其中装饰公司只支付12万元。现张某急需进行二次手术,但某装饰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遂提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14万元。某装饰公司辩称: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系由同乡介绍从事装修工程的帮工,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装饰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
    二、查明事实:
    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装饰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每月为张某发放工资。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2009年9月10日张某工作中发生伤害,后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6万元,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2万元,其余14万元没有为张某支付。
    三、处理结果: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本案中装饰公司根据其业务内容负责安排张某的具体工作且支付其劳动报酬,故装饰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张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该装饰公司承担,且张某的医疗费用均符合天津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因此本案裁决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其花费的工伤医疗费差额14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装饰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户外装饰工作系装饰公司所安排,且装饰公司为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医疗费14万元,经审核后其费用名目与天津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一致,所以该装饰公司因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张某该笔费用。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 嫌疑人 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

  •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 穷人式思维使你越来越穷

    一、跟领导斗气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人穷气大、马瘦毛长,说的是人一穷,就喜欢跟有钱人斗气,看有钱人不顺眼。 职场中,很多下属也喜欢跟自己的领导斗气,比方说不跟领导说话,看见领导绕道,被领导说上几句,就消极怠工等,心想:敢骂我,就不给你做事。 其

  • 如何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

  • 什么是商品房租赁及商品房租赁法律依据

    (1) 商品房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商品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承租、预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承租权交换、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4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9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