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时间:2012-01-04 11-21-5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5 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间断缴费,在三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发生工伤事故,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相应待遇,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的通知》(津劳办[2002]42号)中第十七条不再执行。
  五、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重新安排工作,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可以继续保留。
  六、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工伤退休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1—4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二)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三)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继父母继子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后,其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看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

  • 网络诈骗活动的手法

    手法一,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 金融 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

  • 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 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

  • 读书不如炒房,高房价正在毁掉中国社会

    在中国,做什么最赚钱?一年翻几番?炒房啊! 那些在实验室蒙头做科研的傻子们,沉浸在学术里几年,一抬头,发现再也买不起房子了,知识彻底改变了命运! 这个社会对读书人的教训太深刻:80年以后的人,本科毕业去工作,肯定娶妻生子买房了;热爱科学,读个

  • 夫妻银行存款如何分割

    一、 夫妻 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 夫妻 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二、分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