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
时间:2012-03-15 20-12-5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5 次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 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受他人委托代购毒品如何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 毒品 , 毒品 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 毒品 罪定罪。代购者

  • 公安局权威发布

    电信诈骗 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互联网等通讯工具,采取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诱使受害人往指定的账号打款或转账,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尽管公安机关开展了持续不断地打击,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信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及程序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

  • 最高法院:17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

    1、银行贷款账户: 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4执他字第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

  •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

  • 事故现场没报警事后还可以报警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果未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报警的,事后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非现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