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众多公司所认为的“企业没有多少律师的事儿,所以没必要请律师”。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也就是有的企业只认为律师只是在出现纠纷时,律师去打打官司,或者有合同时律师审审,而企业目前又没有什么合同,更没有纠纷,所以不愿意请律师当法律顾问。 事实上,法律顾问的工作量不是以一个企业负责人表面看上去的的标准来衡量的,而是由企业本身正规程度确定的。 因为不论企业的注册资金有多少?都要经过设立、发展到状大或者消亡这几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有每个阶段的法律事务,比如企业的创立之初,就应当由律师提供参考意见,根据企业目前的状况确立企业的类型,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人独资企业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而确立了公司类型,就意味着要签订相应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劳动合同、租房协议、购置相应资产的协议等,而且公司的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都需要律师把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又会因为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创立涉及商标、著作权、广告发布,股东关系及与其他企业的合作等也都需要律师参与,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通常都认为法律顾问应当是企业的保健医师,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作用,但终归要时刻保护着企业这个机体正常健康发展的,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法律顾问,就如同一个人没有定期体检一样,机体内的很多不健康的因素常期存在,最终会使企业疾病缠身。 而法律顾问的这些工作的工作量就是非常大的,企业的负责人又往往意识不到这些而导致没有法律顾问。表面上虽然省了一笔律师费,但有可能因为相应的制度不完善,协议签订的不好,有关材料保存的不完整等问题,在事后请律师时要花费更多的费用,或者在纷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使企业损失更多的钱。 另外,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并不能等同于其他员工,一定要每天每时每刻的守在公司的办公室里,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之所以称之为顾问,是应当处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位置,他的价值不是体现在是否出现的公司,而是体现在他的工作内容,如果因为律师的意见,而保证了公司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或者在纷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那么他的价值是大于每天在办公室工作的员工的。这里倒不是说员工的创立对于企业不重要,而是因为二者的作用不同,体现价值的方法也不同。 误区二): 企业仅把律师当成自己雇员,而不是顾问。 目前,有很多企业认为律师只是自己的一个雇员,也就是只是会把自己自己的意志加到律师身上,要求律师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而并不是在听取律师的意见或建议。这种使用律师的方法并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顾问作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当是站在高端,审时度势,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审查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问题,对公司运营的各部门各阶段的工作进行专业性的考量。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接受指示。 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这种意识应当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贯穿企业运营中的各个部门。在企业前进的每一步都应与律师协商,听取律师的意见或者建议。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律师的价值,才能真正做到利用律师时刻保障着公司机体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