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关系本位的社会人际交往是民间借贷运作的基础。中国人历来重视亲缘、人情和面子,以亲缘和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的信用基础,这是我国农业社会流动性弱的根本性特点所决定的,以至于与此相关的人都不愿意在其生活的圈子内成为不讲信用的人。无论是朋友熟人,还是以亲缘为基础建立的关系网络,都具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征。因此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基于其信用规模小、关系链条短,纠纷发生率较低。
受中介机构的高利率回报的诱惑,不少投资者过于乐观,对借贷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携带资本进入交易时盲目性较大。如从银行退休的张某,自恃具有金融管理经验,从亲戚朋友处以月息2分的利息筹集资金160万元,再以月息5分的高利率通过某投资担保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放贷,投资担保公司收取了4%的中介费后,并没有如其广告语所说为张某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也没有提供借款担保。在贷款到期后,张某不能收回借款本息,亲朋逼债让她苦不堪言。
银行贷款在放贷后有一套完备的贷后检查跟踪制度,一旦发生贷款回收风险增加的情形能够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机制。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在放贷后,由于放贷期限长,对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当借款人经营中出现问题,放贷者很难及时掌握。如果担保公司为放贷者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出于防范自身风险的本能,会支付成本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或经营情况实施监督。但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分析,多数中介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以“见证人”或“中介人”名义在借贷合同中签章,对借款不承担风险,更别提以员工名义提供担保的中介行为了。 因投资担保公司制作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规范,收款、还款手续不完整,容易引起纠纷;民间借贷涉及人员广泛,用款人相对集中,一旦发生欠债不还,易引起连锁反应,易发生暴力收款行为。上海商人林某与其妻在徐州登记设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他人投资设立一投资担保公司,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介公司承诺高额的佣金,委托各中介机构为其吸纳借款,通过该投资担保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向全市70余户居民借贷资金3000余万元,并出具格式内容相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以其正在开发的房产产权证明书为抵押。由于林某挪用资金并产生经营亏损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所开发的房地产也不能按期竣工,70余户放贷者在借款到期、林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产生恐惧心理,一齐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一般是高利贷,受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企业往往得不偿失。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使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 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银行吸收存款相应困难。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并未根本摆脱“以存定贷”的模式,资金来源决定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决定资金收益。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必然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2005年徐州市居民储蓄存款额达657.91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为16.3%,2006年居民储蓄存款额达729.82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为10.93%,2007年的居民储蓄存款额为793.72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为8.8%。居民储蓄存款额在逐年增加,但储蓄存款的增速在逐年下降,要分析其原因,除国家对金融市场调控等因素之外,民间资金流向民间投资市场包括其中的借贷领域也应当是资金流向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