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07 22-28-4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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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 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调整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调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1.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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