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不能拿利息?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 1、看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条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没有利息); 2、双方约定了利息条款,约定不明的。看借贷双方主体身份: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没有利息;二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法院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多寡视情况。 (二)借款期外的利息——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律师提示:对自然人来说,借钱给别人用一阵子,如果连利息都不考虑清楚的话,那你就好人做到底;如果有其他目的——比如砍头息,很可能就咎由自取。所以,借贷双方还是把利息条款约定的明明白白,省得秋后算账,一塌糊涂。 2、想拿多少利息就拿多少? (一)法院支持的利率(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支持。 出借人可以要,借款人必须给。 (二)法院不反对的利率(24%―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但没超过36%的,法院不反对。 出借人要不到,借款人已经给了的,要不回。 (三)法院不支持的利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支持。 出借人要不到,借款人已经给了的,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 3、能不能利滚利? 1、可以; 2、有限制(最初借款本金 最初借款本金x整个借款期间X24%年利率)。 比如最初借款本金是1万,整个借款期间为2年,无论分了多少次借款期,出借人通过利息转为本金利滚利方式能够得到的本息之和是10000 10000x2x24%=14800元。 4、被牺牲的“准利息”们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满后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这些违约责任约定的目的无非是借款人得到“准利息”以填补出借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本次司法解释简单粗暴地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约定进行了上限限制,即借款期满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从条文进行解读,这些“准利息”们显然是来源于借款人,归属于出借人的资金,主体应限定为借贷双方(担保人因提供担保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显然因主体特征而不属此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