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少人都会拿出借条来佐证自己主张的欠款事实,但有些人由于借条原件丢失、损毁等,所以只能勉强提供借条复印件。那么,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呢?也就是说,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打赢官司吗?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李四借了三十万元钱,当时打了借条给李四,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是,借条原件后来被李四弄丢了,李四手中只有借条复印件,借条上面有张三的指纹与签名等内容,均为复印痕迹。交付借款的时候,二十五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现在李四有银行转账的存根;另外五万元是双方现金交接,交接时有三名证人在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李四多次找张三要求还款,张三总以种种借口推脱搪塞,李四在讨债过程中保留了录音证据。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李四只好将张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三偿还借款。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一、主张还款的一方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主张还款的一方在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别人向其借款且未归还的事实,才能胜诉。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主张还款的一方在诉讼中如果没有借条原件,原告的诉讼风险将大幅度增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作为有效证据。 因为借条毁损,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所以借条复印件作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认证案件事实。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进入案件。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就本案而言,借条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案件事实。银行转账的存根、交接现金时的三名在场证人证言以及李四在讨债过程中保留的录音证据,都属于能够印证借条复印件的“其他的辅助证据”,对借条复印件证达到证据补强之目的。 (二)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四、如果仅有借条的复印件,再无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欠款这一事实,那么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出示借条复印件的出借方将会承担败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