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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武器向企业追债
时间:2012-01-24 19-04-3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9 次
现代社会经济纠纷在所难免。对于客户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

        现代社会经济纠纷在所难免。对于客户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我们多次受理货款纠纷案件,很多追不回货款的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不得已的选择,最好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业追债的最高目标。

       企业在发生业务联系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了解对方企业资信,要先调查对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这是了解对方企业资信的必备工作。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则是关键。

       实地考察对于生产型企业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但有些地方官商勾结非常严重,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本人曾代理过这样的案例,一外商与某地政府合作开设一大型设备生产厂,利用当地政府合作批出的地块建厂房,工程款是施工队垫资的。建好后用厂房融资租用设备,向我当事人招揽业务,向其供货,像这样的小供应商就有100多家,付款方式都是月结后60天付款。在供应了几十万元的货后,对方只支付了几万元,后面根本就不付款。起诉后,法院判决该设备生产厂支付欠款,对方却已无财产可以执行。设备和厂房均被抵押,施工队和供应商天天找他们要钱,当地政府要我们找外商,而外商早已拍拍屁股跑掉了。当我们要求法院判对方破产清算时,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我们知道法院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压力。面对这样官商勾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无济于事。所以,当企业了解到对方有政府背景时,应更加具体地了解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要小心从事。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了。有一些企业不重视合同,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确实存在着有时“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法院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经常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就成为能否顺利追回债款的关键。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提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资产。去年我们曾代理一银行担保合同纠纷,债务人是香港人,向银行贷款购房,后由于香港金融危机楼价大跌,债务人的房产被银行收回后还欠银行200多万元,我们代表银行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一立案就申请查封了担保人的房产及公司股份,担保人在几次交手后,意识到官司打下去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只得乖乖拿出钱,最后双方和解结案。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而且,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最长不超过半年,但法院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时限,我们有一经济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三易其人,从2000年立案,到现在还没有终结。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国际承认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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