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子女抚养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时间:2012-12-23 17-02-1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37 次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其效为如何?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老公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如何处置

    律师 认为 如果老公婚前按揭的房屋,婚后增加了老婆的名字,视为老公对老婆的赠与,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所有。 那么离婚时,

  • 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是应如何处理

    遗产继承纠纷的纷繁多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又都是血亲至亲,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 一、死者立有有效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 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

  • 世界各地的奇葩法律 你犯了多少条?

    北卡罗来纳州:唱歌走音是非法的【五音不全的可咋办】 属圭亚那:一个人娶了新媳妇整个家族的男人都有权利同新娘ML,直到新娘做妈妈【毁三观

  • 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应通知已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继承人或

  • 用语不严密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表现

    小相于2010年3月9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助理。2012年12月24日,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公告》,内容为:2012年12月24日小相工作期间未穿戴公司规定的工作服及安全设备,再次严重扰乱了生产车间及办公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生产部工作准则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