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一 学习维权“心中有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工资发放产生纠纷,最好先拨打“12333”咨询电话,了解维权渠道。 “12333”为全国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通过便捷的电话咨询,可以避免因不了解国家规定而产生误解,也避免因不了解维权程序而徒增维权成本,甚至耽误维权。值得一提的是,“12333”不仅是咨询电话,一些地方同时也是投诉、举报电话,即可直接进入途径四追讨工资。
法宝二 与用人单位“私了” 发生工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了”,这是上上之策,既能快捷、低成本化解纠纷,也能够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工资报酬……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法宝三 通过调解组织调解 请调解组织介入处理 发生工资纠纷,如果不能私了,可以找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 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对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 置换调解书 对工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置换为仲裁调解书或者进行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11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4 调解工资纠纷的“意外收获” 通过调解组织处理工资纠纷,除了能够尽快拿到工资,还为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预留两大好处:
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直接起诉 工资纠纷无需先经过仲裁程序,这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持调解协议直接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二是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持调解协议直接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宝四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发生工资纠纷,可直接拨打“12333”电话,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办公场所进行投诉、举报。通过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者不用自行打官司、自行提供证据,维权时间大大缩短。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2 投诉、举报要在2年内 在工资纠纷发生的2年内,要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否则,超过2年期限,可能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 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公布 劳动监察部门除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外,还通过向社会公布曝光欠薪单位,借助社会监督力量预防欠薪行为。 法律依据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宝五 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