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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需双倍工资赔偿
时间:2012-09-12 10-12-1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70 次
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

      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王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小林一气之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述案例,是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像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一、 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制度。
  
  二、 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 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采用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的描述,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新招用得员工才适用这条规定,而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没有“双倍工资”,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没有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弊端,因此合同到期没不续签的,如果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当然劳动合同法在此处采用” 自用工之日起”的文字描述,的确会产生一些歧义,应该说是一种立法的失误.而且在后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也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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