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
时间:2012-09-12 11-22-4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5 次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与此相关的实施规定。
2、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方法呢?

(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3)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才是唯一标准。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这种劳动关系就是合法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今后再也不存在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5年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确规定(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资料为提供证据作准备,否则就要承担对本单位不利的后果。劳动保障部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种种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运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来逃避责任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还托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更加沉重的法律后果。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夫妻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时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

  • 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 犯罪 ,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

  • 违反保密协定 如何追责?

    人红是非多,最近关于周杰伦被曝吃霸王餐的新闻占据了各大娱乐版的头条,大家在议论这件事真实性的同时,也在问像周杰伦这不差钱的为何会吃霸王餐呢?周杰伦所居住的宾馆被爆出的没有遵守保密约定又是怎么回事?今天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

  •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

  •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

    毒品 数量是 毒品 犯罪 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 毒品 数量、 犯罪 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做了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