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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09-12 12-04-2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3 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节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注意是通知不是申请,无须用人单位批准,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或者没有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要求期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该劳动者的工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该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应尽快与其办理交接工作,变单方提出为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早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有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员工提前30日提出辞职,第29天又说怀孕了、生大病了,不想走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麻烦和风险。
    4.为预防员工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可以从薪酬体制上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予以约束,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期权制度,完全可以约定劳动者只有在合同期满才能获得期权,就是对劳动者享有的某些待遇附上一个生效条件,如果中途解约可完全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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