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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2013-08-06 10-47-1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7 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本罪的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
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采用自认为权利人不知道的方法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利诱,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为诱饵,使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本人或者因生产、工作需要掌握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给自己提供、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胁迫,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或者保管、使用或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给自己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前述三种手段之外的,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足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如骗取、收买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类行为是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第三者,或者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布于众。披露的方式没有限制,如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新闻媒介将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公布于众;将尚未公开的模型、产品的样品等予以展示。使用,是指行为人自己将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允许他人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等内部工作人员、曾在企业内部工作的调离
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经营者。此外,因合同等关系知悉部分商业秘密的人,即使不是企业的雇员,但由于与权利人订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合同,他们也必须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将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也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主要表现为,已经认识到或者应当预见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实际上是指,第三人间接从商业秘密权利人那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没有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反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与前述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同,这种行为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
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牟利、挤垮对手等。
    (四)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两点:
   (1)侵犯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是否实际存在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所谓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使权利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商品滞销,严重积压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前者则以商业秘密为对象,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保密权。后者不以后果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前者则必须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五)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有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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