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物业
注意了:定金交付后不想买房,如何拿回定金!99%的人不知道!!
时间:2016-09-14 10-28-2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8 次
【导读】: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通常要求购房者先交付部分购房定金,定金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位的定金。然而,很多购房者在定金交付后,出现其他客观情况,不能购房了,这种情况该如何拿回已交付的定金呢? 法律顾问 赵治国律师 今天告诉

【导读】: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通常要求购房者先交付部分购房定金,定金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位的定金。然而,很多购房者在定金交付后,出现其他客观情况,不能购房了,这种情况该如何拿回已交付的定金呢?法律顾问赵治国律师今天告诉您:

 

 

我们先来看以下两条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一般在购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认购书等都具备定金性质,所支付的定金是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若一方在约定的时间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购房者怎样才能从开发商那合法合理的退回购房定金呢?

首先,作为购房者要在定金合同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购房者要在定金合同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告诉开发商我不买房了。通常作为开发商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版本不容改变,而购房定金合同或认购书中往往不包括以下内容: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付款期限、贷款银行的选择、补充条款、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然而上述内容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从选择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同时和开发商谈判,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退回所收取的定金。

 

建议:作为购房人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和开发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因为律师对合同的熟悉程度,以及专业的合同条款谈判能力,一般不会遗漏所需要谈判的内容,同时律师可以提出既合理又让开发商难以接受的合同条款。

 

 

其次,作为购房者要有证据意识。

作为律师有必要提醒各位购房者,若一旦发生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而发生诉讼或仲裁,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商谈过(即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而现实中很多购房者虽在规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商谈具体的合同内容,但是往往由于没有的证据意识而导致败诉。在这里,本律师提供以下几种方式供购房者作为取证的参考:

1  录音或录像,目的是还原商谈合同内容的情形,尤其是录像一目了然,而且现在的智能手机均有摄像功能(取证时务必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

2  如果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聘请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及律师事务所的开具发票,在法庭上均可以作为有力证据,证明就购房问题,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参加谈判;

3  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就合同的商谈过程进行公证;

4  可以请两个以上的证人一起去和开发商商谈合同的内容,一旦发生诉讼,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但是证人证明力有待考证。

 

最后,做到以上两点后,开发商仍然拒绝退还定金,剩下的事就是交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定金。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1、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

  • 公司超范围经营怎么处罚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

  • 用人单位随意用工必担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自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一个月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8日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本人要求被

  • 职工不签劳动合同也应承担责任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诉称:2009年7月10日入职到被申请人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在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0日申请

  • 打折商品不开发票合法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此可见,经营者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对于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