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可以从哪几方面认定
时间:2014-04-03 16-09-3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8 次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二)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滨海旅游区与美国国绿投资集团签署合作协议

    滨海旅游区管委会与美国国绿投资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国绿现代空间模块项目正式落户。市委副书记、滨海新区区委书记何立峰会见美国国绿投资集团董事长柯守魁一行,对客人表示欢

  • 强奸罪有哪些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

  • 以欺诈为由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7日,成某通过参加广州琶洲举办的连锁加盟展,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专卖合同书,约定: 1.成某经详细考察和论证后自愿与广州某公司合作,享有全部经营管理权;买卖双方各自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双方仅存在受本协议约束而

  • 滨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

    所谓 预告登记 ,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

  • 房屋买卖6年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律师咨询 引 本期是实践生活中一起典型案例, 看看该案中,法院的精彩判决。 供大家参考: 【案情追溯】 秦宗孝(买方)与孙建国(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究

  • 教授用精液治病是强奸吗

    近日,有人爆料称,广西一位副教授由于使用精液混合西药为女患者看病,被检察院指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法院审理后则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起因精液引发的强奸案,再次引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