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也就是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商品房。期房,由于其价格低于现房,往往是购房者首选的目标。而对于开发商来讲,销售期房,可以提前获得项目的建设资金,有助于减少资金压力。因此,期房买卖,是目前商品房销售市场上的主要模式。天津开发区房屋律师咨询 由于期房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购房者在选择期房时,往往是依据开发商所作出的广告宣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开发商会在广告宣传上大做文章,往往会将自己销售的房屋形容的是“人间少有”,是最适合购房者居住或者投资的。过分宣传的结果,往往导致实际交付的房屋和宣传的房屋不一致,也就引发了买卖双方的矛盾。有的购房者就会说开发商是虚假宣传,不诚信。为了规范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给 开发商敲响了一个警钟。也就是说,对自己开发的项目,是不能任意宣传的。有些宣传或者说明,虽然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仍然可以作为合同条款,一旦交付的房屋无法实现这些宣传,开发商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里,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某开发商在销售自己的一个项目时,在报纸广告中说明该房屋是“无敌江景房”,坐在该套房屋的阳台上,可以看到美丽的江景,给购房者勾画了一个舒适惬意的生活意境。购房者在看到该广告后,纷纷购买。等到房屋交付以后,才发现根本就没有任何江景,完全被前面已经修建好的楼盘遮挡了。为此,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法院认为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明确具体,并对购房者是否选择购买该房屋以及房屋的价格等构成重要影响,于是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向业主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从这个案例可以说明, 开发商在做广告宣传时,应讲究一定的策略,即要能充分宣传 的楼盘,又要避免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样的宣传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呢?#p#副标题#e# 滨海新区房屋律师在这里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广告宣传的内容一定不能过于明确和具体 比如楼盘的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绿化率、配套生活设施等,不要用具体的数字或设施名称来说明。可以用一些表示范围的形容词来说明,比如绿化率极高,容积率很低,生活配套设施比较完善了等等。千万要注意不要说“5000平方米的中庭广场、10000平方米的花园绿地等”,也不要说配备了医院、学校、超市等,当然,如果 的开发商能够作到这些,当然可以大肆宣传了。 其次:对于样板房。 一定要在样板房内的显著位置标明“本样板房仅供参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没有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的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该与样板房一致。因此,样板房作为宣传工具,也应当作为交付房屋时的验收标准。 另外,对于一些购房即送大奖、购房办户口,或者说保证升值等的宣传用语,一定要谨慎使用。总之,要把握一点,就是宣传用语切忌明确具体。一旦明确具体,而且对购房者是否选择该房屋以及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这些宣传用语就转化为合同条款了,如果在交房时不能实现,将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 13802001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