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品房
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如何控制风险
时间:2012-03-17 21-55-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51 次
从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方式来看, 开发商往往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放号等方式,来检验市场对自己开发的楼盘的接受程度,从而为下一步调整方案或者正式开盘销售摸底

     从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方式来看, 开发商往往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放号等方式,来检验市场对自己开发的楼盘的接受程度,从而为下一步调整方案或者正式开盘销售摸底,积累一定的客户资源。因此,开发商往往会组织进行预订、认购等方式,收取购房者一部分定金,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一些基本内容,比如房屋的面积、位置、户型等,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后,再通过协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认购书中的主要内容固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种方式,也就是 所说的认购书销售模式。那么,如何签订认购书,在什么条件下签订的认购书才是有效的,如何防范认购书中的法律风险呢?

     目前对认购书的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认购书其实就是一个预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预先约定。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订立的。在签订认购书后,交易双方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要求对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其他内容进行谈判。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都是有效的。如果一个项目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没有取得,只是修了一个售楼部就开始销售,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那么这种认购书就是无效的。

    举例说明:

    九龙坡区某项目,是一个外地的开发商来开发的。这个项目连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没有取得的情况下,就大肆开始宣传,修建漂亮的售楼部,制作楼书等宣传资料,并开始接受预订。很多购房者都与此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也交纳了5万元定金。过了两年,这个项目仍没有开工建设。后来部分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目一直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没有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因此判定双方签定的认购书无效,开发商只返还收取的定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p#副标题#e#

    从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开发商通过认购方式收取定金,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都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一个开发项目,在办妥立项、规划、报建手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后,该项目就应当是一个合法的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是应该可以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建设完成的。在此条件下,就可以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时, 开发商应当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在认购书中只能约定一些核心的内容,比如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对于不能确定的问题,比如面积,应当明确注明以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也尽量避免约定明确的期限。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也尽可以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

   订立了认购书,并不代表就一定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根据该规定, 可以发现,在签订了认购书以后,是否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主动权还是掌握在 开发商手中的。实践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例是很少的。如果签订认购书后,房价出现大幅度上涨, 不想将房屋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格出售,则可以在商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向购房人提出一些苛刻的但同时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如果购房者不能接受,从而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来讲,也已经履行了认购书所约定的义务,无法订立正式的合同的责任就不在 开发商, 只需要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就可以了。当然,这种做法有失诚信,对注重企业形象的开发商而言,建议不要采用。如果由于购房者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比如购房者不想在购买这套房屋, 开发商就可以不用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了。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开发区律师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北闸口镇 电话: ◇传达室28390724 ◇办公室28391290 ◇经济庭28392107 ◇行政庭28392728 ◇民一庭28391053 ◇民一庭28392244 ◇民二庭28391052 ◇民三庭285721

  • 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民法典》有了明确界定!

    父母、兄弟、姐妹 公婆、儿媳、女婿 三叔、六伯 七大姑、八大姨 这么多亲戚 究竟谁属于自己的亲属 谁又属于近亲属 家庭成员又包括那些呢 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为搭建家

  • 购房陷阱四:开盘售罄招数死灰复燃 缴纳高额定

    早在2006-2007年楼市火爆异常时期,开发商开盘即售罄现象在全国主力房地产城市比比皆是,而对于再次复活的2009年的中国楼市,疯狂的购房欲望再次点燃了开发商捂盘售罄的招数,甚至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

    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