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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5-01-29 19-52-3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9 次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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