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不是拉钩上吊过家家,而是一件严肃、严格的事情,所以,无论哪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依法经营,是企业最基本的运作前提。所以,在运营过程中,一切以协议为标准,用合同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可依照协议执行,也可以协议为证据诉诸法律。
一、合伙协议 ——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协议内容包括: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注意事项: 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3、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4、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5、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6、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7、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8、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9、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10、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11、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12、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13、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二、股东会决议 记住,公司不是一个人的,是所以股东的,所以运营过程中未避免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必须有股东会会议,签订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认定为并非股东会在行使职权,而是股东个人在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属于例外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作出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企业供需双方,经过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的,双方受《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注意事项 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 供方与需求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 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 价格和交货期; 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 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 违约的责任。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8、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9、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 10、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11、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12、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13、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14、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15、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16、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17、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18、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19、提出异议的期限. 20、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21、供方的违约责任 2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4、《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5、《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 6、《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注意事项 1、借贷双方要写身份证上的全名,不要写错字同音字,更不要写小名、乳名。以免以后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3、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4、合同上要记得注明款项是采用现金还是转账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