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根据约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是禁止的。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而且《公司法》亦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同股同权”。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票否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见,《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是严格要求“同股同权”,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是禁止的。 若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进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