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至于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