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XX,男,19XX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电话XXXXX。
被告:XX,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 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月至女儿18周岁;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 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8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X月XX日育有一女XXX,现年11岁。自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淡漠,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长达10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及其家人曾以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15万元为条件即同意与原告离婚,后又反悔。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继续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和不负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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