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怎么办,滨海新区合同纠纷律师认为 首先需要公司有关人员能及时发现。 如果没有相关监督履约人员及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合同目的就可能无法实现,以前的工作可能就付诸东流,白做了。例如: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交付了货物,B公司应当履行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C公司又欠B公司货款,均已到期,如果C公司不向B公司支付货款,就可能影响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也就是现在大量存在的所谓三角债。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应积极向C公司追索到期应当支付的货款 ,以便向A公司支付货款。如果B公司怠于行使向C公司追索到期应付货款,很明显,B公司的这种作法可能对A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应该怎么办?为此,A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C公司行使债权。A公司享有的这种权利便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当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再看下面一案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钱无力偿还,但甲公司还有其他财产如汽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公司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公司或无偿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也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享有的这种权利便是《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 以上两种权利及前面我在合同履行管理中所讲的抗辩权等权利,均是应对合同出现异常情况,所要采取的有效措施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动态化进行,在整个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外部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在履行过程,我们不仅需要注意到我方公司的履行情况,而且要随时密切关注合同对方的经营状况,以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当然,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呈多样化,而且有时出现的异常情况也是多种异常情况并存的,这就要求对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常态化、相关信息共享化、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等。 天津开发区合同律师咨询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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