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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股东转让股东会决议
时间:2012-01-22 17-07-2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5 次
根据《 公司法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 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     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三人,实际到会股东三人,代表50 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

 四、  公司于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50万股,占总股数100%

                   不同意0万股,占总股数0%

                  弃权0万股,占总股数0%

原股东(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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