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清算
共益债务是什么债务?
时间:2014-05-31 11-32-0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3 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新兴路66号 电话: ◇值班室27835100 ◇交换台27835566 ◇交换台27835567 ◇办公室27835000 ◇执行庭(查案)27831244 ◇投诉中心27835120

  •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生活保障金。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 雇员工作中因病死亡雇主是否赔偿

    【案情】 2009年11月29日夜间,雇员张某在雇主王某雇佣其看管承包树林的工房内,因突发心脏病而死亡。张某是于2009年4月1日被王某雇佣的,月工资为360元。王某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

  •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

  • 断定儿媳会改嫁 独吞儿子抚恤金

    2008年,小徐与小张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子。2014年底,小张在工厂维修线路时意外遭电击身亡,工厂一次性支付小张家属抚恤金9.6万元。小张的父亲以儿媳早晚要改嫁为由,将抚恤金据为己有,并将5岁的孙子带回家中自己抚养。此后,小徐多次找公公要求分得部分抚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鞍山西道312号 电话: ◇法警总队27473575 ◇投诉中心27388106 ◇交换台27388102 ◇夜值班室27388108 ◇办公室27384133 ◇执行庭27388138 ◇刑庭27388105 ◇立案庭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