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清算
破产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时间:2014-05-31 12-42-3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8 次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三个基本程序: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债权债务进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三个基本程序: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有关的鉴证报告。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以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就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以后,其会计主体将发生变化。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到清算组进驻,接管企业这一时期,企业仍然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以后,会计主体由企业变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 

   (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 

   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开发区律师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这里主要就怀孕及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特殊权利简要介绍。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怀孕期女职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 塘沽律师几类合同的管理

    1. 劳动合同 恩格斯曾经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时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 何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重大损失”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

  • 塘沽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

  • 女性遇到性骚扰时该怎么办

    在职场中,特别是女性朋友经常会有收到同事、上级的性暗示,或是遭遇性骚扰,比如最近发生的南方日报记者涉嫌强奸女实习生案件,已经从性骚扰事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了。今天就来说说女性遇到同事性暗示、性骚扰时该怎么办: 1.被人言语挑逗怎么办? 和同事聊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