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祥公司、通海公司、奥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民祥公司向通海公司供应钢材等货物,奥银公司对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民祥公司按约完成供货义务,而通海公司及奥银公司则经多次催要拒付货款。现民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通海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要求奥银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海公司辩称确实收到案涉货物,但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奥银公司则认为担保合同中加盖的公司公章系项目经理伪造,不是真实公章,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奥银公司针对公章的同一性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担保合同中的公章与样本中的公章并不具有同一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祥公司称将该担保合同交给奥银公司项目经理加盖,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所称的担保合同上的变造公章系由奥银公司自愿加盖没有证据佐证,故该担保合同不成立,奥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提醒】
在书面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印章系他人伪造,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当事人默认此事,该合同文本不成立生效。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极易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故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印章时要马上解决。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伪造印章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千万别被一时利益蒙蔽而做触犯法律红线的事情。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