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基金
中介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方式
时间:2012-10-11 18-16-4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0 次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网购活体动物 维权有点儿难

    近日一则女子网购加菲猫收到死猫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在过去的双十一和双十二网购盛事后,不少人将焦点对准了网购包括售后以及网购的维权问题。而这一事件则将大家的关注点转移到了网购活物上来,那么关于网购活物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应该如何维权呢?

  • 破产清算事务所如何成立

    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

  • 最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1年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天津新修订了《天津市新建 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模式更为严谨、资金更为安全、操

  • 网购的五点注意

    1、慎选网站,注重信誉。尽量选择成熟、大型、信誉度高的网站和销售商,看清网站是否有联系方式,是否公示 ICP 备案号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注意防范个人发起的网购。 2 、了解

  •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 合同 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 合同 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

  • 私家车停放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公司院内停放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允许甲方在乙方公司院内无偿停放车辆,车牌号为: 。 二、甲方在乙方公司院内停放车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