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基金
中介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方式
时间:2012-10-11 18-16-4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0 次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

  • 公众场所出意外的责任判定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随着各种商业广场的增多,人们越来越多地出席各种宴会以及聚会场合,那么随之而来各种意外情况也会出现。当市民遇到类似问题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将由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

  • 塘沽法院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 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 合同 诈骗 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

  • 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的关系

    征稽部门在交通规费行政执法中对欠费车主实施处罚时,经常会遇到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罚款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将当场处罚直接当作当场收缴来看待;而实

  • 强奸罪怎么判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 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