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增值,同时也希望得到有实力和信用的第三方的担保,以转移收款不能的风险。当商品交换迅速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产生了一种利用自身的资金、信用、网络优势等资源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向交易双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来分享商品交换的增值成果的个人或组织。为了解决出口商的资金积压与扩大再生产的矛盾,这种采用寄售方式的商务代理制逐渐演变成为提供短期贸易融资的保理服务。
(二)产生背景
19世纪后半叶虽说由于交通和通讯的进一步发展,使一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为了更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和保证自己经济利益的落实,雇佣了商业代理商作为保理商来实现自己利益,使得卖方从保理商的委托人变成了保理商的客户,保理商从负责销售商品的商业代理人变成了接受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因而使非法律意义性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了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之间的民商法律关系。
因此,从目前国际贸易市场的结算手段来讲,保理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主体的一个较为常用的结算形式和手段。正由于保理业已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主要内容,加之,发展的规模已为全球化,故于196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以100多家银行所属的保理公司组成了“国际保理局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 FCI)。使保理这项国际结算业务有了自己的规范运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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