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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罪名如何确定?
时间:2013-06-29 10-58-2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4 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 罪是选择性 罪名 。 (1)对同一宗 毒品 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

(1)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3)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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