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何认定
时间:2013-06-29 11-08-2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05 次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 ,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 、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赵,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县镇粮油管理所宿舍1号,电话136018。 被申请人王,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县镇街三号楼宿舍,电话1345440。 请求事项

  • 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 夫妻 一方以 夫妻 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 企业 ,夫妻另一方不是该 企业 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

  • 合同订立前的尽职调查

    买卖交易广泛存在于经营的诸多环节,涉及订立大量的 合同 ,可能小到日常交易的几百元,大到非常经常性交易数百万、千万元甚至上亿。确保买卖 合同 能得到全面的履行,对任何一家 企业 都至关重要。而 合同 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关键在于订立买卖 合同 双方的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何认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加以买卖。如果误以为是其他化学物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骗为他人购买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如何认定

  • 天津监狱联系方式

    天津监狱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电话 01 天津市 监狱管理局 022-87286901/022-27353333 02 天津市西青监狱 022-27393907 03 天津市监狱 022-58966565 04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022-60916638 05 天津市河西监狱 022-60975643 06 天津市女子监狱 022-23899545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