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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用精液治病是强奸吗
时间:2012-12-09 10-12-1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2 次
近日,有人爆料称,广西一位副教授由于使用精液混合西药为女患者看病,被检察院指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法院审理后则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起因精液引发的强奸案,再次引

  近日,有人爆料称,广西一位副教授由于使用“精液”混合西药为女患者看病,被检察院指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法院审理后则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起因“精液”引发的“强奸案”,再次引人关注。


【强奸罪的构成】
  ★强奸罪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灌醉、催眠等方式。
  主体: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
  客体:强奸罪主要侵犯了妇女享有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是否发生或者与谁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强奸罪的认定】
  关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我国有三种学说: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
  “接触说”认为男子的生殖器“接触”到女子的下体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插入说”认为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而“射精说”认为男子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射精后才构成强奸罪既遂。
  目前通说为“插入说”,即行为人的生殖器插入被害妇女阴道时,构成强奸罪既遂。但为了保护幼女,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则采用“接触说”。

【强奸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常见问题】
  ★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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