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职务
如何区分欠款与诈骗犯罪
时间:2014-04-04 08-32-5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7 次
l、 诈骗 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不服中止执行裁定 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 员工在食堂吃饭突发病死亡

    宋某生前是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主要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机械公司向宋某提供食宿,早上上班时间为7点50分。2010年4月29日8时左右,宋某到公司打考勤卡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

  • 二手房交易时如何进行调查与审核

    1 、权属审查 (1)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 (2)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2 、买卖双方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4]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

  •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

    目前,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运行模式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一)国内单保理业务模式 由出口保理商单独购买卖方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只为出口保理商承担坏账风险,而不承担向

  • 取保候审申请书

    滨海新区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律师 事务所接受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