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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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喻某于2008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维修钳工工作。2014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喻某从事操作工工作,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喻某的工作岗位。 同年10月,喻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TPM2人员培训。后公司通知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扣押,那么对车辆以外的物品是否也可以采用扣押措施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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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劳动者辛苦挣钱,最怕的就是老板拖欠工资,但是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发现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约定上并不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今天的值班热线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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