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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打官司”之前,必知5件事|很有用
时间:2018-09-02 22-03-2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53 次
官司一词是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用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我们所熟知的诉讼。封建时代,惹官司或吃官司常被视为人生劫难;而现如今,大事、小事协商不成,便诉诸法律解决,以致于法院案满为患。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案件就是工作;但是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可能涉及

 

 
 

“官司”一词是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用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我们所熟知的“诉讼”。封建时代,“惹官司”或“吃官司”常被视为人生劫难;而现如今,大事、小事协商不成,便诉诸法律解决,以致于法院案满为患。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案件就是工作;但是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可能涉及到身家性命。诉讼有风险、委托需谨慎。风险,过于原则、抽象,那么诉讼案件具体的风险是什么,才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一、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能不能起诉?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当被告为个人时,其身份证号是否必须要有?

 

其实,也不尽然。在某些时候,立案时,能提供对方姓名、家庭住址或者电话的,没有身份证号法院一般也会受理。

 

难点在于,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当与对方联系,通知其来应诉时,邮寄应诉通知书或者打电话通知其领取均未成功时,很难确定被告是哪一个张三(在我国,重名的太多了)。

 

因此,在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例如: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机动车侵权关系等),及时确定、并保留对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有备才能无患。

 

二、被告联系不上,又该如何救济?
 
 
 

 

许多案件,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故意不签收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对于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也会从严掌握公告送达的标准,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要求提供被送达人的户籍信息,向户籍地通过EMS邮寄应诉通知书,被退回之后才会考虑公告送达。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时间是60天;如果对方不领取判决书,判决书也需要公告送达(时间也是60日)。

 

三、诉讼程序多长时间才能出判决或者裁定?
 
 
 

 

诉讼并非简单的开庭,而是一些列复杂程序的总称。这中间包括:立案-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开庭-判决,这中间每一个环节似乎都有时间限制,但实务诉讼中又不能完全照搬。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这也就是说,本级法院可将审限控制在12个月之内。该审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期间、委托鉴定期间、双方和解的期间、管辖权异议的期间都不会计算在审限之内。

 

以上只是法定的诉讼期间,特殊案件审限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会延长。

 

因此,诉讼之前,对于诉讼所需的期限应有一个基本预期。法官是案件的主导者,期限由其掌控。但是因为法院的案件太多,法官根本忙不过来。至少,这是现阶段基层法院的司法现状。

 

四、案件当事人各执一词,法官会相信谁?
 
 
 

 

诉讼案件中,常见到原、被告双方在庭上互相指责、滔滔不绝,各说各有理,很难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有时候案件真实(案件本来的真实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真实。案件真实的发展路径是从前往后、一环扣一环、逻辑顺承的关系;法律真实是从后往前,一步一步往前推、逻辑验证的关系。一个从前往后、一个从后往前,两者之间横亘着巨大的认知鸿沟,而证据恰恰是横跨鸿沟的桥梁。这是因为法官、律师并非案件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的情况,其只能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从后往前推,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让法律真实无限接近于案件真实,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证据乃是诉讼之王,这也提醒案件的当事人,准备诉讼时,应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盲目、冲动提起诉讼,想要先发制人,但结果往往会先发受制于人。

 

五、花钱请你们律师能有什么用?
 
 
 

 

律师不是万能的,但复杂的诉讼案件没有律师是万万不能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都是胜诉,有时还应考虑帮助当事人止损,即减少损失)。这也就决定了律师绝不应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即使有小部分律师通过勾兑短时间达成了某种效果,但最终还是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既然律师不能让案件“梦想成真、万事如意”,那么问题来了,花重金聘请律师的意义何在?

 

其一,客观、理性、全面的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律师会根据委托人对事实的描述及现有的证据材料,提出一到两种解决方案,帮助委托人作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而后由委托人决断、选择,律师就是把委托人决定的诉讼路径尽可能走向成功,仅此而已;

 

其二,搜集、固定、保全证据。根据委托人对案情的描述,帮助委托人搜集、固定、保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各证据之间逻辑自洽,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待证事实。只有前期固定好证据材料,才能在诉讼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如果律师在案件中大包大揽、肆意允诺,甚至承诺办不成退费,那么恭喜你,你遇到了“对的人”。退一步来看,即使案件真的败了,退回一部分费用对律师也无所谓,但是对于委托人自己来说,那才是彻彻底底的败诉。

 

五、结语
 
 
 

 

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诉讼也是一样。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有很多,这也就倒逼诉讼当事人稳扎稳打、步步为营(赢),才能在最终的结果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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