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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未实现 售楼员惹祸
时间:2016-03-11 19-15-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3 次
售楼员在房屋销售时会给买房者很多的承诺,比如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等等,那么这些服务在往后的生活中一旦不能兑现,那么销售员是否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通过案例来分析。 值班地点:天津四方君汇
  售楼员在房屋销售时会给买房者很多的承诺,比如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等等,那么这些服务在往后的生活中一旦不能兑现,那么销售员是否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通过案例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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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承诺配套设施未实现 应担赔偿责任
 
  市民李某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在看房时,接待他的销售人员是顾某。顾某在向李某推荐房屋时,曾表示,小区主要公共配套有居委会、管理处、24小时便利店、地下车库,并附有文化和儿童活动场所,以及球类公园等。当时,为了说服李某,顾某还拿出了公司专门印制的宣传单。可是当李某拿到房后,却发现小区根本没有地下车库、运动场等配套设施,所以向开发商提出了异议。开发商认为,宣传资料中的注意事项载明:“详细楼宇图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后批准之图则为准,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该房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出的宣传资料可视为销售楼房广告,该资料明确注明小区有地下车库、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开发商的这种宣传方式是对购房人一种明确、具体的承诺,该宣传资料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该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注明:“详细楼宇图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后批准之图则为准”,但因楼宇图则的变更,使该小区规划变更,导致宣传资料中承诺的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兑现,确实降低了诉争楼房的整体价值,对此,该公司应作适当赔偿。李某要求开发商赔偿有理,应予支持。
 
  案例二
 
  隐瞒变电房用途 应赔顾客损失
 
  市民王某是某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一次销售房屋后,王某接到了顾客的投诉。原来当时王某在销售该套房屋时,买主发现后花园有一个变电房的基坑,询问王某是什么,王某隐约记得公司在给员工培训时,曾提到在该处会建立一个变电房。但是王某并不确定此处是否会建变电房,由于当时也没有时间向其他同事确认,再加上王某看出买主对是否建造变电房比较在意,于是就回复该处可能是雨水池或者是小区外排水管。买主入住小区后才发现原来是一个变电房,找到开发商讨要说法。随后,王某接到了公司的处理通知:由于王某的原因造成顾客损失,所以对王某处以警告以及扣工资的决定。
 
  律师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该房地产公司本身的建造规划中就有这个变电房,而且也向员工进行了业务培训,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员为了销售目的隐瞒相关事实,那么顾客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销售员承担。如果该房地产公司的原规划中没有这个变电房,是后来临时变更的,或者该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这方面的业务培训,那么造成顾客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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