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某餐饮公司招聘了王某等6名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坚持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以后万一换工作会受到影响,于是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同,工作期间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
在用工后的1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不仅保障了王某的利益,也能保障单位的利益。但王某都拒绝了,表示不愿签订。劝说无果下,单位只能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后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除了劳动者需要受到保护之外,合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障和承诺,员工不愿签署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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