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滨海信息
试用期间怀孕 被解雇合理吗?
时间:2016-03-11 15-55-1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9 次
刚怀孕40多天的廉丽丽向劳动部门投诉单位在其孕期有意将她辞退,然而经过一番了解,最终廉丽丽还是被单位直接辞退了,不是说孕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廉丽丽结婚后不久便来到某货代公司应聘,见廉丽丽年轻充满干劲儿,而且性格直爽,该公
  刚怀孕40多天的廉丽丽向劳动部门投诉单位在其孕期有意将她辞退,然而经过一番了解,最终廉丽丽还是被单位直接辞退了,不是说孕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廉丽丽结婚后不久便来到某货代公司应聘,见廉丽丽年轻充满干劲儿,而且性格直爽,该公司的经理决定录用她。由于廉丽丽并没有货代工作的经验,公司规定给她两个月试用期的时间,如果她能够尽快胜任工作,公司便会在试用期后与其签订固定劳动合同。
 
  刚开始接触货代工作的廉丽丽怎么也没想到这份工作对她来说是那么地吃力,无论同事怎么教她,她都不能完成工作,经理对她表示失望,并在其工作一个多星期后就通知她,“你可能不太适合这份工作,建议你还是重新选择一份工作吧!”经理的话说得很中肯,并且对丽丽进行了一番鼓励,经理还表示,公司非常有人情味,虽然她试用期没通过,但公司可以再给她半个月的工作时间,等其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丽丽很沮丧,只能继续边试用边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可是没想到几天后丽丽竟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当时大感意外,而且想到了可以继续留在公司的办法。丽丽将怀孕化验单交给了公司经理,“我现在怀孕了,孕期女职工是不能被随意辞退的。”还没等丽丽把话说完,经理就反驳了一句,“辞退你和怀孕本身没有联系,你不适合这个岗位就应当被辞退。”
 
  律师说法
 
  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抛开丽丽怀孕的问题,单方面分析她在试用期间内并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虽然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进行了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丽丽所在的公司是在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单方面考虑到她并不胜任工作,且还处于试用期状态的情况下将其辞退的,证明该公司并没有因为丽丽是怀孕女职工才找个理由辞退她的。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李娟(化名)于2014年大学毕业,很快就找了与自己专业对口的一家科技公司。老板承诺底薪2500元,每完成一个网站可以拿提成,试用三个月就可以转正。然而,李娟多次向老板提出试用期签订合同时,老板都委婉拒绝,表示暂时不用签试用期合同,转正以后再签也行。等李娟试用三个月后,老板自始至终不提签合同的事情。随后还以李娟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为由开除了李娟。
 
  众所周知,现在多数行业都有一个试用期,就业后势必先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才能正式开始工作。那么试用期间会遇到哪些问题,与正式工作有何差别,劳动者又应该如何应对呢?毕业季来临之际,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疑问1:对于试用期时长问题,《劳动法》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疑问2: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几个月后,公司用各种理由辞退员工,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此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以上规定看,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疑问3:《劳动法》中有关于孕产期员工不能辞退的规定,那么,还在试用期的怀孕员工在此之列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确立,试用期员工同样受法律保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首先必须证明员工有: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有以上合理解释,那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怀孕员工受《劳动法》和相关法律保护。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

  • 故意杀人罪应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如果死亡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请求抢救时发生的费用) (二)交通费根据

  • 2015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最新)

    津高法(2015)115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

  •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如何区分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

  • 与卖淫女达成包夜协议,嫖客强行发生第四次性关系,如何判决?

    民事协议以自愿为首要原则,但是很多协议达成以后,双方总是有各种各样反悔的理由。在一方反悔,另一方却坚持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呢? 【案例】王某(男,28岁,未婚)是某电视台记者,通过明察暗访,以报道为要挟每月收入颇丰。 王

  • 侵权责任事务

    我们的律师始终坚持维护公平正义是律师的重要责任,在立足商事为主的发展目标下,对传统民法领域内的侵权责任类案件始终没有放弃,并且随着我国有关立法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学习提高该领域的业务能力。在这种执着的坚守中,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律事务成为我们在传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