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18.2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278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284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75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386元;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67284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94534元; 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合计 96965元; 1.农、林、牧、渔业 76144元; 2.采矿业 102535元; 3.制造业 77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8181元; 5.建筑业 738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 7659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6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305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168元; 10.金融业 131398元; 11.房地产业 9410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60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09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56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898元; 16.教育 13233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3312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1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4545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