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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大虾”事件 涉嫌敲诈勒索
时间:2016-03-11 16-41-5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8 次
要说到今年国庆期间最让人关注又气愤的一条新闻,莫过于发生在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对于此事,不少市民致电本报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咨询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如何应对,而这起事件中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
  要说到今年国庆期间最让人关注又气愤的一条新闻,莫过于发生在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对于此事,不少市民致电本报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咨询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如何应对,而这起事件中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将为大家一一作答。
 
  案例回顾
 
  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大排档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据爆料网友肖先生称,10月4日到达青岛后,他们选择了“善德海鲜烧烤家常菜”就餐,在吃饭前,曾详细询问过菜价,向老板确认过大虾38元究竟是一份还是一只,肖先生称当时老板说的是38元一份。但吃完饭后,老板却称大虾价格为 38元一只。报警之后,警察建议私了,肖先生硬生生地掏了800元。随后,肖先生将此事发布在网络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对这种变相宰客的行为纷纷予以指责,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查此事。
 
  疑问一  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律师解答: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误导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就是说,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标明商品的价格,让消费者知情。青岛大虾38元一只,首先没有标明虾的价格,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违反《价格法》涉嫌价格欺诈。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显然青岛大虾38元一只涉嫌价格欺诈。
 
  3.涉嫌敲诈勒索,宰客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还侵犯了顾客的人身与财产权利,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疑问二  如果消费者外出旅游遇到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1.保留证据:当消费者被坑的时候,一定要拿出证据来,比如商品的发票或者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或者旅游意外保险等,就算是打官司的话,也是有凭有据的。有条件的话可以拍下照片或者视频。照片和视频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以防旅行社或者景点工作人员及时更换,另外还可以作为举报材料,比较有说服力。
 
  2.拨打当地旅游投诉电话或者报警:每个地方都有专门的部门接受游客的投诉,消费者遇到类似事件自己协商解决不了时,一定要拨打投诉电话寻求帮助,不能让此类事件继续升级,让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值班律师: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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